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5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55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
104年2月5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張宇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