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雄選任辯護人鄧雲奎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25號、第3331號、第3594號、第3877號),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5日辯論終結。茲查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㈧所示被告所為搶奪罪犯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被告所犯此部分犯行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宜娟法官李昇蓉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