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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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OTRONGTHANH(中文譯名:吳重成)
LEVANTHONG(中文譯名: 黎文通 )NGUYENVANNAM(中文譯名: 阮文男 )TRANANHCHUNG(中文譯名: 陳英總 )上列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重成等4人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4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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