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22號原告 謝清順 訴訟代理人 謝美香 被告 洪宏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因有勘驗光碟之必要,應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04年4月2日下午16時於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振富
法官周靜妮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