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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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雄選任辯護人鄧雲奎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25號、第3331號、第3594號、第3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俊雄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叁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曾俊雄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證人、告訴人之證述及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勘查報告、扣案物卷證資料,認其涉犯刑法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
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26條第1項之加重搶奪罪、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部分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被告因預期判決刑度非輕,為規避刑罰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103年12月16日起予以羈押在案,合先敘明。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惟查上項應予羈押之情形仍然存在,為確保將來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3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2月。綜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宜娟法官李昇蓉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