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9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月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邱運福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