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苗簡字第123號原告 陳進興 訴訟代理人 陳星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原告與被告連致強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惟原告僅有聲請支付命令之聲明,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訴訟標的。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