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389號原告 洪良深 被告 鄭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定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