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389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良深 被上訴人即被告 鄭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
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 曾士哲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3月2日送達與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