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003號債權人 李振輝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CARIDOEDUARDO
JRSORIANO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住居所及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本件債權人之聲請狀並未載明債務人之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CARIDOEDUARDOJRSORIANO之住居所,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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