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6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鳳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心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之住所,並提出最新戶謄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非屬本院管轄,該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請逕向該管轄法院聲請)(註:若相對人設籍臺北市北投區,其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陳明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