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67號原告 周泰宏 上列原告與 郭威迪 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僅載明被告「郭威迪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惟「郭威迪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究為何人,無從得知,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既失所附麗,爰一併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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