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小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年12月3日下午2時24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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