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94號原告 張林春 被告 廖文煇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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