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璟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之事實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謝其達法官吳芙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