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0年度虎簡字第1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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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一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五四三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劉定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蔡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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