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八七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郭佩青
訴訟代理人 李萊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佰玖拾参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捌拾壹元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柒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