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五三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廖品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卿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並按前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