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九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曾有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前科,最後一次於民
國(下同)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四月,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執行完畢部分應予以補充外,餘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被告前有如事實
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
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