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五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八八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機車鑰匙參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機車鑰匙三支,係被告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
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依法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段永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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