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交簡字第七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O二O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參萬元,如易服勞役,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被告甲○○於警訊時之自白、台南市立醫院檢驗報告、台南市○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一紙、現場照片七張在卷可稽,被告罪證明確。
三、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
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
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
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