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7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4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原告甲○○
乙○○丙○○丁○○兼右四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己○○局長訴訟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一六一七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開庭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秀真法官簡慧娟法官邱政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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