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42號
原   告  楊貴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啟昌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建
物之價額(即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號7樓房屋
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
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