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1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子森 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7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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