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朱修身
相對人
即債務人藍瑞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劍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捌拾捌萬肆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