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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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其內毒品量微,無法與包裝袋析離秤重)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43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只(其內毒品量微,無法與袋析離秤重),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殘渣袋1只,既經被告於警詢中供稱係為裝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偵查卷第10頁),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份在卷足憑。是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無疑。又扣案裝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其內毒品雖已為被告所用罄,然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既殘渣袋上沾附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