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4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806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益清 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林 能崇 人債務人 丁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玖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邀同 林能崇 及丁素英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05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101年05月31日止,計乙年共分12期,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乙次,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29%加3.39%計為年利率4.68%,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民國101年02月23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21,999,741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480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素英、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76%│││407194│能崇、益清│2月29日起│││││9元│企業有限公│││││││司││││├──┼───┼─────┼──────┼──────┼───────┤│002│新臺幣│丁素英、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76%│││162877│能崇、益清│2月29日起│││││92元│企業有限公│││││││司││││├──┼───┼─────┼──────┼──────┼───────┤│003│新臺幣│丁素英、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76%│││328000│能崇、益清│2月23日起│││││元│企業有限公│││││││司││││├──┼───┼─────┼──────┼──────┼───────┤│004│新臺幣│丁素英、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76%│││131200│能崇、益清│2月23日起│││││0元│企業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丁素英、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07194│能崇、益清│3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元│企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丁素英、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2877│能崇、益清│3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92元│企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丁素英、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28000│能崇、益清│3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企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丁素英、林│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1200│能崇、益清│3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企業有限公│││百分之十,逾期││││司│││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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