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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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振華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振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蔡振華因偽造文書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受刑人蔡振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1年7月││││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0.03.22-90.06.│98.01.16││││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4164號│字第2779號││├─┬──────┼────────┼────────┼────────┤│後│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76號│100年度上訴字第│││實│││99號│││審├──────┼────────┼────────┼────────┤││判決日期│99.02.11│100.06.08││├─┼──────┼────────┼────────┼────────┤││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7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判││(100撤緩178號撤│4306號│││決││銷緩刑)││││├──────┼────────┼────────┼────────┤││判決確定日期│99.03.08│100.08.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3505號│執字第9968號││││(發監執行中)│(發監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