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63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字第63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月22日下午3時3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8年1月23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 陸佰 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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