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家繼訴字第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辦理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6號原告 林周欣欣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張嘉玲 律師被告 周子山
周子江
周卿卿
前三人之送達代收人 張瓊惠 被告 周光道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複代理人 黃佑民 律師
吳祖寧 律師被告 周淑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6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追加周淑苗為反請求原告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英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