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94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以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聖業吳子駿呂勝興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687,633元(計算式:280,000+333,333+74,300=687,6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范煥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