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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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即被告大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孫淑慧 人上訴人即被告 林啓漳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莊立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7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