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 林士新 訴訟代理人 陳欽煌 律師
郭子維 律師 闕士超 被告 蔣清讚 訴訟代理人 黃永璋
程翔聖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104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本院於10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因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
法官賴文姍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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