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37號抗告人 林美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文錫 、 林洋華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