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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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號上訴人即原告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3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41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3,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冷明珍
法官謝宜雯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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