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訴人 薛基銘
薛鐵吉 薛基釧 薛基炎 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之訴,則其上訴利益即為本件爭訟之土地交易價額,依102年1月之公告地價為核算基準,爭訟土地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20,776,1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訴訟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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