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2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柒仟
陸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柒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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