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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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理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理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理安因殺人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七年,減為有期徒刑八年八月,褫奪公權四年八月,上訴本院後,經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0三0號判決維持原判,並經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一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法授矯字第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汪梅芬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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