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啤酒廠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丙○○前係任職於原告所屬汽車運輸調度中心之員工(該
汽車運輸調度中心嗣依原告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台菸酒人字第○九二○○○二八
七七號函,將相關業務移交由所屬竹南啤酒廠接管),嗣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
日辦理優惠資遣時,因被告當時尚不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要件,而原告為優
惠其資遣,乃由被告以立具切結書,載明:「本人原參加勞保,今依據臺灣省菸
酒公賣局之專案精簡人員計畫辦理離職,但不符合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而得領取
該保險損失補償金,請同意發給該補償金,並保證爾後依法再參加同一保險領取
老年給付時,即自動向臺灣菸酒公賣局復興啤酒廠或指定之機關無息繳回原領之
補償金,其所領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繳回與所領老年給付同額之補償
金,特立此切結書。」之切結內容,而由原告計付被告勞保補償金新臺幣(下同
)一百十二萬八千七百四十一元(下稱系爭補償金)。惟被告於領取上開勞保補
償金而離職後,嗣於九十三年十月間又向勞工保險局領得老年給付一百三十七萬
九千三百八十五元,此有該局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保給老字第○九三六○七八
九○一○號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切結書所載,被告自應將其所領取系爭補償金
一百一十二萬八千七百四十一元返還原告。詎經原告催告被告返還,被告竟僅返
還其中七十二萬八千七百四十一元,尚餘四十萬元(下稱系爭欠款)未返還予原
告收受。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欠款四十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之答辯:被告對於原告前揭主張及其確尚積欠系爭欠款四十萬元未返還原告
,於本件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均當庭表示無意見。惟陳稱希望能
以分期償還之方式返還系爭欠款,爰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
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
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前揭切結書、被告領取系爭補償金之領據、原告九十二
年二月十一日台菸酒人字第○九二○○○二八七七號函、勞工保險局九十三年十
月二十七日保給老字第○九三六○七八九○一○號函、存證信函、臺灣省政府財
政廳函、本件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核定本)各一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是依上引法文所示,自應視為被告自認原告上開主張,則原告上開主張堪信屬
實。從而,原告於催告被告返還系爭補償金後,既僅獲被告償還其中部分款項,
尚欠系爭四十萬元欠款未還,因而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四十萬元欠
款,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以
寄存送達之方式,寄存於被告住所轄區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上湖派出所
,依法應於同年五月二十九日發生送達被告之效力)之翌日即九十四年五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有理由,應予准許。被告雖
請求以分期付款之方式償還系爭四十萬元欠款,惟既未獲原告同意,且經核被告
既甫於九十三年十月間獲上開一百三十七萬元之勞保老年給付,自應依約返還系
爭補償金,且衡情其亦無無法返還或需以分期付款方式償還之必要,是被告請求
以分期付款之方式償還系爭欠款,核無理由,併此敘明。
四、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核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得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
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沈豔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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