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保險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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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斗保險簡字第2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