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93號
原 告 乙○○
之2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軍後勤司令部軍眷服務組間確認土地管理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34,228,724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313,22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共同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