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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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333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8月9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遠訊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記官 郭育秀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貳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賠償同意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於遠訊法庭到場亦不為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