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三二九號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伍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五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