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3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2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書2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7年12月2日│96年12月1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2033│雲林地檢9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年度案號│號│4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90號│98年度訴字第710號││事實審├──┼─────────────┼─────────────┤││判決│98年3月13日│98年9月18日│││日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90號│98年度訴字第710號││判決├──┼─────────────┼─────────────┤││確定│98年3月30日│98年10月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