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債務人 汪台生 原名:汪宗
樓代理人 鄭凱鴻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
⒈陳明債務人於民國97年7月1日失業,是否係非自願性離職?
如是,請陳明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每月若干元?並提出離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⒉陳明債務人目前現職工作及每月收入情形?如無工作,並請說
明如何維生?⒊債務人稱協商時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5萬元等語,顯與其
於協商時出具之收入證明切結書中記載每月收入10萬元乙節,不相符合,請據實陳明債務人自95年7月協商時起至97年7月
1日失業時止之工作內容、薪資變動情形。⒋陳明債務人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
於「營利所得」及「執行所得」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陳明債務人所有嘉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股份3萬股之投資經過、資金來源、目前股份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陳明債務人之子 汪湧源 於何時購得汽車一部(車牌號碼:0000
-00)?購買價格為何?資金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陳明債務人每月交通費高達5,000元之計算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⒏陳明債務人每月醫療費1,000元係因何疾病之治療所生?有無繼續治療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診斷證明書。
⒐陳明債務人每月通訊費用(含市內電話、行動電話及網路)高
達4,500元之必要性?是否僅供債務人個人使用?⒑陳明目前與債務人同住之人共有若干?其姓名、與債務人之關
係為何?如何與債務人分攤家庭生活共同支出?⒒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⒓提出債務人、其配偶 劉子惠 、子汪湧源、女 汪彩薇 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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