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彭黃金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和 (和鑫肉品行)、 方萬源 (源益鮮魚行)、 吳弘文林黃火林國楠 、林網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元(計算式:60萬元+45萬元+30萬元+60萬元=1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三、被告陳志和(和鑫肉品行)、方萬源(源益鮮魚行)、吳弘文、林黃火、林國楠、林網市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具狀 補正渠 等住居所。
四、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方萬源及其妻給付不當得利,則原告應具狀追加被告方萬源之妻為被告,並補正其姓名及住居所,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係請求被告吳弘文及其妻 陳麗寶 給付不當得利,則原告應具狀追加陳麗寶為被告,並補正其姓名及住居所,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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