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4年度苗小字第2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翁瑞英
陳博欽 被告 林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