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張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隆虎 、 謝意敏 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若果原告係請求被告塗銷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三、被告宋隆虎、謝意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