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陳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陳慶云 」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