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42號聲請人 曾品陽 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曾欽祿
林金雲 訴訟代理人 盧昱成 律師相對人 彭志賢 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彭增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4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為乙○○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二、查乙○○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未結婚之未成年人,屬不能獨立行使法律行為之無訴訟能力者。又其法定代理人即父親丙○○行蹤不明,觀諸本件損害賠償所涉同一非行案件之本院少年法庭103年度少調字第75號調查報告(少年卷一第184頁),暨該調查審理時始終僅由乙○○之祖父甲○○陪同在庭等節即明(少年卷一第15頁,卷二第16、113頁)。爰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意旨聲請以甲○○為乙○○關於本件訴訟之特別代理人堪稱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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